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22执保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站前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又名***),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1122执保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迎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