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5934号之一
原告: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连常,公司经理。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负责人:于文才,公司经理。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76796021R。
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可江,公司经理。
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建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庞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