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5934号
申请人: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连常,公司经理。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负责人:于文才,公司经理。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76796021R。
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可江,公司经理。
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申请人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查封或扣押开始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建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庞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