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2民初106号之一
原告: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站前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连常,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绍峰,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何鸿震),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金文岩,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张其敬,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书兴,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衡水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43元,由原告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俊领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