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1122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武迎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书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