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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01财保55号
申请人:格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南出口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田开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莎莎,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0层11007室。
法定代表人:冯明奇,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格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西门支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455517.75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西门支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455517.7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马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雪婷
书记员陈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