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民初556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晓慧,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平,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华,女,住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厦门昊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一组工业园10号厂房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华,女,住厦门市。
被告:福建昊泰长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梁厝路2号华雄大厦10楼-1区。
法定代表人:向平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华,女,住厦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昊泰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昊泰长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芳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超岚
书 记 员 陈小卢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