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民初90号
起诉人:安徽中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87588205P,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国际汽车城B区1栋301-304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起诉人安徽中凡建设有限公司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起诉人安徽中凡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起诉人安徽中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刘 策
审判员 尹雪茗
审判员 王继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管佳丽
书记员王韦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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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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