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1321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少君

审判员  邓伟雄

审判员  周 博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文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