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321执恢3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娄**市娄星区新星**路**侧(文化广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世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住所地湖**省双峰县永丰镇**里牌镇五里牌。
法定代表人赵稳轩,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12月18第一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2018年7月8日第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于2016年8月1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双峰县××经济开发区××大楼××、××、××、××、××、××号(不动产权属证书:湘20**双峰县不动产权低0000060号、0000058号、0000059号、00000061号、0000062号、0000063号)的房产,并进行了评估及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后,后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抵债金额为160230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收入进行了现场调查。
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8年7月26日对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7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780000元及利息等费用,已执行到位1602300元,尚有4177700元及利息等费用的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文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