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民初1081号
原告: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10413F。
法定代表人:李小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10-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8863137A。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告: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湖滨路园区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0729D。
法定代表人:胡小军。
原告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张宏德
人民陪审员  谭学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