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4民初7699号
原告: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10413F。
法定代表人:叶圣辉,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10-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8863137A。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告: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湖滨路园区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0729D。
法定代表人:胡小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羽,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芙媛,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谭学军
人民陪审员  张宏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