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02执4592号
本院在执行卓越电气有限公司与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170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4017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401700元的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宏伟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