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卓越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市卓越电气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3财保62号
申请人安徽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卓越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万元。申请人安徽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卓越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万元(账号:49×××50,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账号:17×××88,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开发区支行),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安徽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娟
法官助理汪清源 书记员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