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021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文开,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覃立教,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桂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周文开与被执行人***、覃立教、***、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周文开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2016)桂10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周文开支付工程款671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18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941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3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0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敏
审判员陆享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