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03民初1479号
原告:广西***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建华路8号广西建华机械厂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9275376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桂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区那坡镇更怀屯,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451021MA5KBAET8G。
负责人:***。
被告:广西桂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17号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9970784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广西桂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1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广西***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