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1021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万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恒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典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万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恒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广西万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西万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0000元、违约金31000元、仓储费43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749元,申请执行费9457元。被执行人广西恒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自动履行7056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罗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