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宋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桂林宋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04执保249号
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象山区崇信路50-2号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宋云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勇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的(2017)桂0304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403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额度25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付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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