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宋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4执6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304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19)桂0304执663号案件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桂0304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付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馨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