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民终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象山区崇信路****号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6549044Y。
法定代表人:宋云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北汽新能源公司技术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象山区。
上诉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4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参加庭审人员的委托权限仅为“领取应诉材料”,并无参加诉讼的权限,不符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应视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卉
审判员 关玉霞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