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宋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4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象山区崇信路50-2号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宋云昆。
被执行人:***。
本院作出的(2017)桂0304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000元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付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馨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