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21民初2839号之二
原告曹县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锦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的(2020)鲁1721民初28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锦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申请人曹县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县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天津市锦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锦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祁保忠
书记员 张喜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