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21民初2839号之一
原告曹县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锦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曹县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已自行和解的事实,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县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30元,减半收取6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65元,由原告曹县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保忠
书记员 张喜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