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利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某、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利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利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7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8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利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利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