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30789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天津利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四号路6476号,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61036630264。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A2-1201-1202-1203,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666034655XU。
主要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利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