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2261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刚,天津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利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1栋1509-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630264。
法定代表人:宋学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媛,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影,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利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东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