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23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昌明经济开发区5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LBM39Y。
法定代表人:吴巧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丽霞,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倩倩,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350号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38269B。
法定代表人:张春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3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给付货款102954.87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444元。
执行中,双方于2022年1月24日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02954.8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2年3月28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申请执行费1444元,被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3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正荣
审判员  王积文
审判员  杨小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