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执恢40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尖山路尖山小区内馨园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692373360。
法定代表人:张贵杰。
被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350号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38269B。
法定代表人:陈律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民初2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30190元及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作主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重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