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38269B。
法定代表人:张春周,系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2009658386J。
负责人:钱爱生,系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民特126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2)黔0521执150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阿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