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顺通达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9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顺通达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广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LKQG5H。
法定代表人:潘西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棋,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350号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38269B。
法定代表人:张春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贵州天顺通达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29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天顺通达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天顺通达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以“双方达成谅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按原调解书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729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武永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孙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