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行政中心北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斌,主任。
被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350号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38269B。
法定代表人:张春周。
本院在执行贵阳市白云区与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2021)黔011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9900元,承担执行费3949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网络银行存款,我院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公积金登记信息、保险登记信息、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实现债权273849元含执行费3949元。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过程及调查结果,其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一
审 判 员 刘 飞
审 判 员 周灿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海兵
书 记 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