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建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清河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4民初1407号

原告山东建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夏津县蒋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武强县武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大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清河县水务局。

住所地清河县运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韦传波,该局负责人。

原告山东建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清河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建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元,由原告山东建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计玉晓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连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