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执行人: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武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于海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武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世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名下116276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希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