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故城县坊庄乡邢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民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故城县坊庄乡邢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村党支部书记。
原审第三人:***,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原审第三人: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武小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737073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故城县坊庄乡邢庄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故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6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