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与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26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1126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经我院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冀1126执279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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