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核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核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易门金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5民初58号
原告:云南核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人民西路199号5-2幢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4583003L。
法定代表人:王幼平,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易门金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易门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MA6KAWMG92。
法定代表人:刘劲峰,任总经理。
原告云南核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易门金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云南核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核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核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7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核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成仁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巧飞
书 记 员 杨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