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君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3民初1596号
原告: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以南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武大慧园1#幢7层3、4、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91093973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君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福光南路379号武夷绿洲13号楼16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96629404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君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70元(按合同5.1.1条款,以115000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0.02%/日为标准自2020年1月16日起暂算至2020年4月16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采购原告的HiScan等硬件设备及软件,合同总价230万元,支付方式为被告在收到福建省海洋预报台针对该项目的第一笔款其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的95%计218.5万元,余款5%待质保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无息付清。原告已依约完成全部工作,被告最迟应于2020年1月16日前支付剩余115000元,但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君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8日变更登记为福建君测科技有限公司。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