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9538号
原告: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以南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武大慧园1#幢7层3、4、5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海佳,总经理。
被告: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枫树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总经理。
原告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忠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