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2787号
原告: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以欠付货款已经付清为由,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5元,减半收取计5943元,由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