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某某鹄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413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以南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园1#幢7层3、4、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91093973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鹄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广州路1777号昊智创业园1入口7楼7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65KQX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鹄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2022)鄂0115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鹄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鹄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4万元;支付违约金(截至2022年4月12日的违约金为27432元;后续违约**84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6237元、执行费1136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鹄测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