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83民初2477号
原告: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科技园以南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期武大慧园*#幢*层*****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9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集安市清河镇青沟村六组,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东南湖大路***号鸿城西域**幢**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邮寄送达费112元,由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4元,返还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28元。
代理审判员魏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