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民初1894号
原告:白锦如,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非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非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住*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史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丽景北街****/div>
法定代表人:史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夏三维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东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白锦如与被告*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夏三维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白锦如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锦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锦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锦如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杨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