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8951号之一
北京鑫金典木林宏运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鑫金典木林宏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金典木林宏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0元及保全费4300.12元,由原告北京鑫金典木林宏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彦红
书记员 田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