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12251号
原告:河北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387699J。
法定代表人:徐光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军,河北紫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辉,河北紫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98413198。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运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德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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