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民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女,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周宗伟,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诉人**与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宗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9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22年1月20日,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向**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896元,**收到该通知书后未予预交。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提供的经一审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本院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应当于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896元,并释明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2年3月10日,**收到该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绫钰
审判员 刘玉秋
审判员 周 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