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民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女,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周宗伟,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诉人**与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宗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9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22年1月20日,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向**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896元,**收到该通知书后未予预交。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提供的经一审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本院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应当于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896元,并释明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2年3月10日,**收到该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绫钰
审判员  刘玉秋
审判员  周 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