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民初419号
原告:***,男,1949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艳红,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中苑商务大厦D座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98413198。
法定代表人:杨浩,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金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洋洋
书 记 员 尹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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