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284号
申请人:***,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98413198,组织机构代码:769841319。
法定代表人:杨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组织机构代码:169954619。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并以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详见保全财产线索表)。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葛家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