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5374号
原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98413198。
委托代理人:刘双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向原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限期交费通知书,原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指定期间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清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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