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6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浩,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3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60元,减半收取34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张友僧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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