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535号

原告: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中湖大道南行1公里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树,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浩,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1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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